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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稻研发[2017]29号山东省水稻研究所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
来源:水稻所  作者:水稻所  更新时间:2017-08-29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管理,维持良好工作秩序,依据国家、省、院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勤管理

第一条  考勤制度是严肃工作纪律、维护工作秩序、确保工作效能的一项重要措施,全体职工要执行此制度。

第二条  全体职工执行院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旷工。工作时间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禁串岗闲聊、下棋、打牌、上网聊天、玩游戏,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参加各种会议,应遵守会议纪律,不迟到早退,主动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状态。

第三条  考勤实行两级管理制度,各科室(团队)主任是考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团队)人员的考勤,科室主任不在单位期间指定专人负责。综合办公室对工作人员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四条  各科室(团队)门外统一设立“科室人员在岗情况”公示牌,公示牌设置在岗、公出、请假、休假等栏目,科室主任将本科室职工的出勤情况如实体现在公示牌上。 如科室(团队)全体成员公务外出,科室(团队)主任需提前向分管领导和综合办公室报备,并在公示牌上调整为“公出”状态。

第五条  工作人员因故不能按时上下班或上班时间需要外出办理私事的,需履行请假手续,来不及的需电话或短信请假。请销假请参照第二章《请销假管理》。

第六条  各科室主任于每月第一周工作日将上月的考勤表交综合办公室归档备查(事假、休假、病假等须附请假手续)。

第七条  综合办公室在本季度第一周工作日将上季度考勤情况张贴公示。考勤结果将作为职工年度考核、先进评选和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请销假管理

第八条  职工依法享有休假的权利,具体如下:

(一)带薪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以上可享受年休假。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年休假的天数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和双休日。

(二)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乘坐汽车、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4、已婚职工的配偶出国攻读学位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或赴国外学习时间在1年以上者,职工可按规定向单位申请探亲假。出国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前3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

我单位实行休假制度,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三)婚假。根据《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职工按法定年龄结婚的,给予婚假3天(不含公休节假日),双方不在一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经批准可给予路程假。

(四)女职工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根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国家政策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产假为连续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五)哺乳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从休产假日起计算),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六) 护理假。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精神,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含公休节假日)。

(七)病假。职工因病请假,应当出具院门诊所或省直医保定点医院的病假证明单。

(八)事假。职工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无特殊情况,年内请事假不得超过15天。

(九)丧假。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时,给予丧假3天。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经批准可给予路程假。

第九条  部分假期的有关规定

(一)带薪年休假。

1、按院有关规定分段安排,具体为春节假期后至正月十五安排1周,8月上旬第二周开始安排2周,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做适当调整,但不可以跨年度安排。

2、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科室(团队)的正、副职不能同时年休;同科室(团队)人员不能全部年休。

3、人事科严格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确定职工休假天数,职工休假之前应到人事科进行登记,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休假结束后职工应按时上班,并到人事科销假。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1)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含20天);(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病假

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对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1、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②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三)事假 

1、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职工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第十条  职工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严格请假报备制度和请假审批权限。

1、职工休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之前到综合办公室登记备案,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

2、根据院《山东省农科院领导干部请假报备制度》规定,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离开住地,出差、学习、出访、离岗休假、探亲就医等均需向院党政主要领导、分管(联系)领导请假,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出行,所综合办公室须及时将所党政主要负责人外出请假情况向院办公室备案,所综合办公室有提醒所党政主要负责人向院请假的义务;其他班子成员外出,由所长审批,并报所综合办公室备案。

2、职工因病、事请假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批程序:科室(团队)主任请假,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科室(团队)副主任及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市内)的,由所在科室(团队)主任审批,超过1天的或离开本市,由所在科室(团队)主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审批后的请假条请交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我所工作纪律,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经批准并安排好手头工作后方可离岗。无特殊原因不履行请假手续者,视作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请假期满或提前返岗应及时销假,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岗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到岗的,均视作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门诊所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性质制定本部门制度。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