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所各类公章管理,提高公章使用的安全和效率,维护单位合法权益,结合我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山东省水稻研究所目前管理使用的水稻所党总支、水稻所工会等所有公章。
第二章 公章的管理
第三条 综合办公室为全所公章的管理部门,负责单位各类公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负责全所公章使用管理、更换和监督。
第四条 公章由综合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公章管理人确因事外出时,须经综合办公室主任同意并指定办公室其他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第五条 公章移交须办理有关手续,签署《公章移交单》,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第六条 公章停用时须经所长批准,将停用公章封存,建立公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第七条 公章保管如出现损坏或遗失,公章管理人必须立即上报所长,及时去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挂失或补办手续。
第三章 公章的使用
第八条 公章使用实行登记制度,公章使用人加盖公章须按如下程序办理:
1、公章使用人到办公室领取《公章使用登记簿》,对用章材料进行登记;
2、用章科室主任审核同意签字;
3、分管所长审核同意签字;
4、所长审核同意签字;
5、公章管理人核对签字无误后盖章。
第九条 所长在原稿文件上签字,可视同为所长批准,同时需进行用印登记。
第十条 公章使用人对所用用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不符合规定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字的材料公章管理人有权拒绝。
第十一条 严禁在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上用印。因特殊情况确需用印时,须经所长签字同意;待工作结束后,公章使用人必须及时向公章管理人汇报用印空白文件的使用情况,未使用的必须由公章管理人立即收回作废,已使用的合同协议类文件须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严禁私自将公章带出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公章带出使用的,需各科室主任提报综合办公室主任,经分管领导和所长批准后,由公章使用人填写《公章借出使用登记簿》,方可带离单位。公章外出期间,公章管理人在用印现场跟踪监督使用,公章使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三条 公章管理人应将《公章使用登记簿》及《公章借出使用登记簿》完好保存,每年年底汇总存档。
第十四条 违反公章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单位损害或经济损失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山东省水稻研究所公章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